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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险金的行为或合同。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身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这里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剧烈和意外三大要素。
所谓意外伤害,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伤害人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剧烈和意外三大要素。所谓外来,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伤害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动物叮、咬致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物理性因素所致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化学作用引起的跌倒,属于健康保险的范围。有些伤害往往很难判究竟是疾病还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因此,一般保险法规定,伤害保险的伤害必须是直接因外来的因素造成的外表可见的伤害为限。确属外来、剧烈的事故所致使体外留有痕迹或有一定症状的,如受到剧烈碰撞后,痛苦挣扎、号叫、呕吐等,可作为外表可见。即使没有这些外部表现的迹象,经过身体的解剖、X光的透视或CT的检查,发现头颅、内脏损伤,也可作为外表可见。
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亡者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意外伤害,如涉水泥作业、养殖厂工人、肉联厂工人,长期在有毒气体环境中工作造成职业病与突发偶然一次吸入毒气而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伤害结果不是立即发生和显示,如打击碰撞脑部引起脑损伤,当时并未立即发生,但过后却造成死亡等。这种现象也应作为伤害事故,因为造成死亡的原因不是死者的身体内在原因,而是外来的打击。
所谓意外,指当事人非所预见,非所意图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 客户本人有意识的行为,如自伤,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不属于意外的伤害。这里关键是看造成伤害的原因。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结果就属于意外;结果虽属于意外,而原因并非意外者,一般不认为是意外伤害,如城市中公共汽车拥挤不堪,而且已经启动,某乘客却强行硬挤上车,售票员规劝不听,结果造成坠车重伤。这种伤害完全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伤害
以上三个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在认定伤害保险事故中,必须系统考虑,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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